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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業資訊 | 2010-7-12
為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醫療衛生服務單位信息,促進醫療衛生服務單位科學民主管理,依法執業,誠信服務,管理辦法規定,醫療衛生服務單位應向社會主動公開三類信息:一是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信息;二是反映醫療衛生服務單位設置、職能、工作規則、辦事程序等情況的信息;三是其他依照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。在此基礎上,對于公共衛生機構、醫療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單位,管理辦法按照其各自的屬性和職能,規定了各自應該重點主動公開信息的內容。
衛生部近日發布的《醫療衛生服務單位信息公開管理辦法(試行)》規定,將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。醫療衛生服務單位若出現不按規定履行信息公開義務,或公開內容不真實、弄虛作假,欺騙服務對象等情況,將受到相應的處理。
管理辦法還規定,醫療服務中患者使用的藥品、血液及其制品、醫用耗材和接受醫療服務的名稱、數量、單價、金額及醫療總費用等情況,以提供查詢服務或提供費用清單的形式告知患者;需要事先告知信息并簽署知情同意書的相關信息,應主動告知患者或其家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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